关于开展县城交通乱象常态化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县城市容环境卫生水平,全力打造“干净整洁、环境优美、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助力冬季县城环境卫生大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对县城交通秩序乱象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未设置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划定区域停车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线,并按施划箭头有序停放。
(二)严禁占用人行道从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销售、洗车、维修、配件零售以及其他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道行为,不听劝阻的,将占道车辆拖移现场。
(三)严禁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的专用停车泊位,或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等。
(四)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车。
(五)对摆放障碍物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成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摩托车、非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停放,应当停放在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上,并按照“集中停放、摆放有序、车头朝路、首齐尾正”的原则停放。
(七)违反机动车停放有关规定的,对驾驶人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拖移。
(八)严禁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不按车道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行车抛物及飘洒、故意加塞、随意穿插变道。
(九)严禁行人乱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护栏、不服从指挥。
(十)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和车辆非法加装遮阳伞(蓬),驾驶汽车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
(十一)严禁大型货车、工程运输车超限超载、超速行驶、违停占道、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段通行;严禁工程作业车违反规定占道施工。
(十二)严禁机动车非法营运、超员载客。
(十三)严禁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违法载人。
(十四)对拒不遵守相关规定,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发现上述违法人员及车辆,由县城管部门和交管部门通过电视台曝光台、微信公众号、网络等媒体定时予以实名曝光。
(十六)“西吉是我家,人人都爱她”,广大交通参与者要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倡导文明出行,规范停车、行车,共同努力将西吉打造成为一个更加美丽、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施行。
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西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