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自治区无烟草广告城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的广告。
二、本公告所指变相烟草广告是指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广告。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三、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期刊、互联网等发布烟草广告。
四、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场、文化馆、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五、禁止在道路、建筑物、霓虹灯、路牌、灯箱、电子显示屏、招牌、条幅、气球、橱窗、遮阳伞、交通工具和实物造型上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六、禁止商场(店)、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出售或使用带有烟草广告字样的商品或物品。
七、禁止各行业、各部门和各单位举办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八、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名称、服务与烟草有关的表示。
九、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市场管理部门依法査处。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县行政辖区内禁止烟草广告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告的问题可直接向县爱卫办、市管局反映或举报。
监督电话:0954-3613925(县爱卫办)
0954-3012533(县市管局)
十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吉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