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西吉县兴隆镇下堡村的马某某(女),为了耕作方便,把自家地里的玉米秸秆堆放在一起,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点燃。因风力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到耕地北侧的林地,马某某见状慌乱逃离现场,后经兴隆派出所民警与村民全力扑救才将火灾扑灭。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涉案过火面积171.03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61.58亩,耕地9.45亩;未成林造林地过火后新栽植的云杉和山桃已被烧死,经济损失为744189.70元。案发后,马某某赔偿了绿化公司造林费用32000元,对33.58亩林地进行补植补造。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因焚烧玉米秸秆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面积达171.03亩,造成经济损失744189.7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考虑马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补植补造,取得谅解并通过造林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火灾无情,警钟长鸣!马某某无火灾安全意识,随意点燃玉米秸秆引发森林火灾触犯法律,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大地春潮涌,田间农耕忙,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村民要引以为戒,不应随意随地焚烧草秆杂物,以免引起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