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切实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并进,我区出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5月7日发布,从支持企业稳岗、增加就业岗位、就业托底保障等方面提出政策与指导意见。其中,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措施,按规定时限执行,未明确的从5月1日起施行。
●延长稳岗政策实施时间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0年1月1日起,稳岗返还条件调整为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企业,以及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实际缴费的50%提高至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
●经济性裁员须提前30日说明情况
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有关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府投资的孵化基地免费向重点群体提供
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建设,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对引领示范突出、培养带动作用强的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补助。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提供。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延期
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优化平台企业管理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持续落实自治区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政策。通过落实扩大事业单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扩大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等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鼓励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贴。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户口在学校保留2年
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并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参加高职教育,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和企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安置。
●企业招聘特定群体有补贴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2020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
●开发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公岗
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各地可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一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统筹解决。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继续延长享受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
●对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发放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