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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交易和民事纠纷中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是一个关键疑问。本文将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探讨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及其相关的法律依据。
逾期利息损失指的是借款人未能在协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时需向贷款人支付的额外费用。这一费用本质上是对贷款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逾期利息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既是为了弥补贷款人的实际损失也是为了促使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是指确定逾期付款的时间点即借款人违约的具体时间。按照《人民民法典》的规定,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一般为债务人违约之日即借款到期日或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具体而言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未依照协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该遵循协定或是说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往往会明确预约还款期限。在此类情况下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是借款到期日,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例如,在本案中,原告刘某某请求被告凌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00元。逾期利息的计算起点应从借款到期日开始,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假如借款合同中仅预约了借期内利率而未约好逾期利率,则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疑问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此类情况下,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同样是借款到期日即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借款人未能准时还款时,贷款人有权实行催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催告后,要是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借款人须支付逾期利息。此类情况下,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是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
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截止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观点包含:
一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这类观点认为,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应以贷款人实际提起诉讼的时间为截止点,因为这是贷款人正式选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的时间。
另一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此类观点认为,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应持续到借款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为止,因为只有实际还款才能结束贷款人的损失状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这类观点认为,判决生效意味着法院已经对逾期利息损失实行了认定,此时计算逾期利息损失的意义已不大。
最后一种观点认为,逾期还款利息应计算至实施完毕之日。此类观点认为,只有当借款人实际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后,逾期利息损失才真正结束。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截止时间有不同的应对途径。有的法院倾向于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有的则倾向于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还有法院选择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这反映出目前在该难题上缺乏统一的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逾期利息损失不仅涉及经济赔偿,还可能带来其他法律后续影响。例如,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可能致使其信用记录受损作用未来获得贷款的能力。借款人也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借款人应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还款时间和逾期利息的计算办法,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应从借款到期日或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借款人未能准时还款时,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是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至于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截止时间,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按照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实施判断。借款人应该严格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以避免产生逾期利息损失及其他法律后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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