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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多元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应对办法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实践中多元调解成功后仍会收到法院立案通知的现象并不罕见。本文将围绕“多元调解已经成功为何还立案”这一话题展开探讨分析其中起因及其法律依据。
多元调解是指通过调解组织的协助以和解的办法应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此类调解机制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低成本等优点,有助于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增强纠纷解决效率。
(1)诉前调解:在诉讼前,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组织实施调解。
(2)诉中调解:在诉讼进展中,法院委托调解组织实施调解。
(3)行业调解:针对特定行业的纠纷,由行业协会或专业调解组织实行调解。
在多元调解期间,虽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但调解协议可能并未完全覆盖所有争议点。在此类情况下,法院仍需立案,以确信对未解决的争议实行审理。
调解成功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完全满意。要是一方或双方对调解结果有异议,法院可以立案审理,以保障纠纷得到公正解决。
在多元调解成功后,假如案件涉及到的损害并非局限于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仍可依据公诉权对案件实行立案应对。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确信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需要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在这类情况下法院会立案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以保证协议可以得到履行。
多元调解主要针对民事纠纷,而立案调解则包含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
多元调解的对象为双方当事人,而立案调解的对象涵盖当事人、第三人等。
多元调解由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员主持,而立案调解则由法院工作人员主持。
多元调解达成的协议需经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而立案调解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再次确认。
多元调解成功后仍会立案的起因主要包含调解协议未完全覆盖争议点、调解结果未得到双方全面认可、公安机关具有公诉权以及调解协议需要法院确认法律效力等。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理应按照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办法,以实现纠纷的高效解决。同时法院在立案审查进展中,应该充分考虑多元调解的结果,尽量减少重复审理,提升司法效率。
1. 多元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办法,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
2. 多元调解成功后仍会收到法院立案通知的现象并不罕见。
3. 调解协议未完全覆盖争议点是多元调解成功后仍立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4. 公安机关具有公诉权,可以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实施立案应对。
5. 调解协议需要法院确认法律效力,以保障协议能够得到履行。
6. 多元调解与立案调解在调解纠纷的性质、调解对象、主持调解的人员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7. 当事人理应依照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办法,以实现纠纷的高效解决。
8. 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应该充分考虑多元调解的结果,提升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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