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西吉县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持续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即日起,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打击非法营运方面
(一)严厉打击利用私家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
(二)重点打击在汽车站周边、苏堡路口、帝豪广场等商业区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
(三)严厉查处利用微信群、QQ群和微信公众号平台等网络平台招揽乘客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
(四)严厉查处通过微信、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载体违法发布“车找人”、“顺风车”乘车信息的个人或者组织。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发布非法信息的,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公安机关、网信办,依法从严处理。
二、治理超限超载方面
(一)货运源头企业不得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非法改装、拼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
(三)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
三、法律责任
(一)利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经查实,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违法超载货运车辆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是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不满30%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3分;二是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的,处500元罚款,一次记6分;三是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满100%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四是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6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执法检查,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非法营运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举报电话:0954-3012735
特此通告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1年4月7日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期间查扣违法违规车辆公示 (第一批)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按照《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打非治违”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加大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客运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等车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2021年以来的44辆违法违规车辆进行了相关处罚,现予以公示。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请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乘坐合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取证,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0954-3012735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1年4月14日
西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期间查扣违法违规车辆公示表
(第一批)